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厦门办理税务登记核准

申办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16、21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2、13、14、15、21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3、10、18、23、26、28条

申办材料

(一)、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

1、单位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外资除外)
(8)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有关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有关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总机构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13)、纳税人需要填写的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3份;《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3份;《国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地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2份;

2、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

1)、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需填写的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3份;《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3份;《国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地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2份;

3、临时税务登记(包括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建安、劳务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4)、需填写的表格:《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3份;《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3份;《国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地税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2份;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二)、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复印纸):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①、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③、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委批文复印件(分支机构除外);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A,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工商局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B,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C,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D,注册资金、股东变更,应提供更新后的验资报告(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E,改制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F,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4)有权机关批准注销登记证明;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发票领购簿;
(7)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8)发票专用章;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验证和换证换证需提供的证件、资料(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复印纸):
换证纳税人仅需附报原登记内容有变化的资料,根据变化项目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
(9)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
(10)设立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11)境外总机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停业复业
(1)停业申请登记表;
(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5)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6)结清税费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办理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15、16、21条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2、13、14、15、21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3、10、18、23、26、28条

办理程序

受理机关受理开业、变更、验证换证的,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并将核准结果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对申请停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机关在纳税人结清税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上交相关税务登记证件后核准停业、注销,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办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法律效力

经税务机关核准开业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停业、复业;经税务机关核准注销后,纳税人可凭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工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救济权力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审批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审批事项权利和正常的行政审批秩序。

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立税务登记核准:经核准后,颁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非经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撤销,长期有效;变更、验证、换证:经核准后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停业核准:经核准后送达审批文书,一次审批一次有效;复业核准:停业户取得复业核准文书后,可继续从事生产经验活动;注销税务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注销税务登记证明。